在阳台、外廊、室内走廊、屋顶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护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护栏应由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能承受载荷规范规定的水平载荷。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护栏高度请在1050毫米以上,临空高度请在24m以上。中高层住宅护栏的高度应在1100毫米以上。
阳台、外廊等空部的护栏高度必须超过人体重心的高度,以免人体接近护栏时重心向外移动落下。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994毫米,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14毫米。因此24m以下的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护栏高度为1050毫米以上,24m以上的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护栏高度为1100毫米以上,毕竟高层建筑在高空俯视下具有恐惧感。
护栏底部有宽度220毫米以上、高度450毫米以下的垫脚石,护栏的高度从地面和屋顶起算,护栏到护栏顶面的高度低于人的重心高度,离护栏地面或屋顶100毫米的高度内请勿空白。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登顶的结构,采用垂直构件作为护栏时,该构件的净距离必须在110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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